1.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的,應依法繳納增值稅。(需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)
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(如銷售二手車等),免征增值稅。(需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)
股權轉讓,免征增值稅。(需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)
2.發(fā)生應稅行為繳納(包括向國稅機關繳納)增值稅、消費稅的,應依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3.取得下列所得,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:
(1)工資、薪金所得;
(2)從事個體工商業(yè)生產、經營取得的所得;
(3)勞務報酬所得;
(4)稿酬所得;
(5)特許權使用費所得;
(6)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;
(7)財產租賃所得;
(8)財產轉讓所得;
(9)偶然所得;
(10)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。
4.擁有或管理應稅車船的,應依法繳納車船稅。
5.擁有、承典、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(zhèn)和工礦區(qū)的經營性房產的,應依法繳納房產稅。
6.在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(zhèn)和工礦區(qū)范圍內使用非免稅土地的,或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,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7.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(yè)建設的,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。
8.在境內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的,應依法繳納契稅。承受是指以受讓、購買、受贈、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、房屋權屬的行為。
9.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,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10.書立、領受、使用下列應稅憑證的,應依法繳納印花稅:
(1)經濟合同(購銷合同、加工承攬合同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、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、財產租賃合同、貨物運輸合同、倉儲保管合同、借款合同、財產保險合同、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);
(2)產權轉移書據;
(3)營業(yè)賬簿;
(4)權利、許可證照;
(5)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。
11.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,應依法繳納資源稅。
12.其他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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